几内亚比绍渔船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9页(243字)

几内亚比绍《关于批准几内亚比绍省港监条例的法令》第108条规定,禁止远洋船或远距离沿海航行船在缺少下列各项的情况下开航:(1)配备罗径箱和指南针,指南针的运转状态良好;(2)备用的小帆艇;(3)棉或麻和丝的帆布,缝帆针;(4)有足够长度可以用来作索具或救生绳索或其他各种用途的钢索;(5)有能够满足预定的航期所需要的食物和水;(6)有1905年1月23日法令第15条规定的船上日志和文件;(7)用醒目大字在船尾板写上船名和船籍、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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