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比绍渔船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9页(242字)
几内亚比绍《关于批准几内亚比绍省港监条例的法令》第110条规定,当地运输船应携带经正式登记的产权证书、航行许可证、船员名册、老板和船员证件:(1)在一港或一条河之内航行的当地船或体育船,其船上没有必要或无法设固定船员时,其船员可以免于注册;(2)缺少携带证件的老板不影响航行安全的独木舟或装卸货物用驳船,以及私营船或体育船,可以没有配备证件的老板。在这种情况下,船上要尽可能经常地使用固定职员;(3)第105条中列述的船只免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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