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9页(19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0条规定:(1)渔业共济团体,为达到第4条的目的,开展渔业共济事业或渔业再共济事业及附带的事业。(2)组合除前款规定的事业外,在不影响其事业实施的情况下,可进行地区性共济事业。第11条规定,渔业共济团体的事业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但是设立时的最初事业年度为渔业共济团体成立日至翌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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