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储金缴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3页(192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82条规定:(1)同组合缔结共济契约者,在该共济契约的共济责任期间开始前一天之前,必须向组合支付共济储金,在支付期限5日前不能确定共济储金金额时,必须依照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标准,根据共济章程的规定,按组合规定的概算金额予以支付。(2)渔获共济或养殖共济的共济储金,在有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理由时,可以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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