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页(601字)

国家对财产收支的管理、调整和监督。其包括预算、会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一般先由政府编制预算,经权力机关审批后,政府执行,并按照会计、审计制度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考核,以使国家财力发挥最大的效能。财务行政的主要任务是:①筹集资金。国家有计划地把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为社会创造出的价值集中起来,形成全国的财政收入,以满足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②分配资金。国家按照积累与消费,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农、轻、重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流动资金与基本建设资金的适当比例,合理地将资金分配给各个部门,以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平衡发展。③协调平衡。国家采取各种财政措施,调节生产、流通、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调节各社会集团和个人在国民收入中占有的份额,正确处理国家、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分配关系,促进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物资供求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使国家财政和经济协调发展。④审计监督。国家通过对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的审查,了解、反映、督促和审核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财务活动是否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办事,以便促进生产领域加强核算,降低成本,增加积累,监督非生产领域按制度使用资金。从而保证正确、及时、足额地组织收入,自觉调节各种比例,组织平衡,统筹安排支出,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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