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页(795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是尘肺病防治管理的主要法规。所谓尘肺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防尘措施 ①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③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④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⑤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监督和监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并将结果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同时应定期向职工公布。

健康管理 各有关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各单位对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和疗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