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页(380字)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2日发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共6章44条。条例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城市拆迁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拆迁人必须依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此外,该条例还对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罚则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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