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页(462字)

一个建立行政区的决议。1984年5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海南岛是我国第二大岛,海域广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重要。当时,海南岛属于广东省管辖,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海南岛设有海南行政公署。为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海南岛以较多的自主权。考虑到海南的开发建设需要加强统一领导,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议案。由于在宪法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中没有关于“行政区”的规定,因此,海南行政区的设置属于一个特殊问题,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作出决定。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的议案,决定成立海南行政区。该决定还规定,海南行政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设立海南行政区后,随着海南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海南建省的条件逐渐成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4月决定批准设立海南省,从而撤销了海南行政区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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