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五国宪法的发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页(3189字)

东盟是印度尼西亚、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于1967年8月8日成立的东南亚区域性合作组织。五国不仅在民族、宗教和文化传统上较为接近,而且都经历了一个由殖民地到独立国家的发展过程,在宪法发展方面也有诸多相似之处。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之国。居民中88%信奉伊斯兰教。16世纪末,印尼被荷兰占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公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印尼独立后不久,荷兰殖民主义者又卷土重来,向印尼发动了两次大规模的殖民战争,但遭到失败。1949年11月2日印尼同荷兰签订了《圆桌会议协定》。根据这一协定,荷兰于12月27日将主权移交印尼,印尼组成联邦共和国,颁布独立后的第二部宪法。1950年5月19日印尼改为单一制国家,于8月15日颁布临时宪法。1958年印尼发生革命,苏加诺以“指导民主”的名义又实行独裁,并于1959年7月5日恢复1945年宪法,废止新宪法。1965年9月30日印尼发生军事政变,苏哈托将军就任总统后宣布:“印尼要遵守1945年宪法和建国五项原则的精神。”五项原则为信仰上帝、民族主义、人道主义、民主主义和社会公平。1945年宪法为印尼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16章37条,附加过渡条款4条以及补充条款。宪法规定印尼是共和政体的单一制国家,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人民协商会议是印尼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国家基本政策;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总统根据宪法规定掌握政府权力,是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直接领导内阁,任命各部部长;最高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行使司法权力。

马来西亚位于亚洲大陆和东南亚群岛的衔接地带。国教为伊斯兰教。20世纪初沦为英国殖民地。1948年根据英国议会通过的法案组成马来亚联合邦。1957年7月2日在吉伦坡公布联合邦宪法。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邦宣告独立。1963年4月16日同新加坡、沙捞越、沙巴合并组成马来西亚联邦。1965年新加坡脱离联邦,成立新加坡共和国。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沿用1957年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即现行宪法,以后经多次修改,共14章181条和13个附表。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民主权利和自由;联邦设最高首脑1人,称为最高元首,其地位在联邦所有人之上,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联邦行政权属于最高元首,他有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建议任命部长,组成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联邦司法权由两个具有同等管辖权和地位的高等法院(马来西亚和婆罗洲)和各下级法院行使。

菲律宾位于亚洲东南部。居民大多数信奉罗马天主教。早在15世纪中期,在苏禄、棉兰老岛等地区就出现了一些封建政权。自16世纪中叶起,西班牙逐步占领了菲律宾,开始了长达300多年的殖民统治。1896年,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抗西班牙殖民地统治的武装起义。1898年6月12日菲律宾宣布独立,成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次年颁布了菲律宾共和国政治宪法,规定建立立法机关,限制行政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后来1935年菲律宾根据美国国会制定的《泰丁斯——麦克杜菲法》通过了一个10年过渡宪法。1946年7月4日菲律宾宣布独立,仍以1935年宪法为现行宪法,但有两次大的修改。1972年马科斯实行军事管制,制定新宪法,并于次年经“公民大会”批准通过。新宪法废除了美国人在菲律宾享有的“同等权利”条款,将总统制改为议会制;规定国民议会为国家立法机关;总统为国家的象征性元首;总理为政府首脑,兼任武装部队统帅,总理和内阁就政府的施政方针对国民议会负责。1976年10月,菲律宾“公民大会”通过全国公民投票,对1973年宪法进行修改,规定总统行使宪法中规定的总统职权,并在军事管制取消前行使立法权。1981年1月17日马科斯宣布结束军事管制。4月7日再次经过全国公民投票修改宪法,其主要内容为:采用法国式议会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理和副总理人选由总统指定;议会由选举产生。1986年科拉松·阿基诺就任总统。3月25日发布了关于成立临时政府和制定临时宪法的公告。临时宪法是对1973年宪法稍加修改而成的。在根据新宪法选出立法机构并召开立法机构会议之前,总统继续行使立法权;内阁由总统任命的专职部长组成,向总统负责。还规定总统应任命一委员会负责起草新宪法。1987年2月2日菲律宾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现行的《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共18章306条,规定:菲律宾是一个民主共和国,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文职权力任何时候都高于军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和保护人民;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依法设立的各下级法院。

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南部,76.9%为华人,1824年沦为英殖民地。1956年3月12日至18日,新加坡人民和各政党联合举行了“独立运动周”,有20万人签名要求独立。1958年4月11日,英国被迫允许新加坡在英联邦范围内成立自治邦。1958年5月,英、新代表起草并通过了《新加坡自治宪法草案》,规定由英国女王任命一名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人作为女王的代表担任新加坡的元首;设立立法议会和内部治安委员会;英国保留了国防和外交权力及修改宪法、在任何时期停止施行宪法和颁布“紧急法令”来接管新加坡政府的权力。1963年9月16日,新加坡作为一个州并入马来西亚。1965年8月7日宣布独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国。12月,立法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法令和新加坡独立法令,原州宪法经修改成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共7篇105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实行一院制,立法机关由总统和议会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总统委任议会中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依照总理的提名委任各部部长组成内阁,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按照宪法规定,英国枢密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后裁决权,但总统有权决定是否上诉枢密院。

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部,90%以上居民信奉佛教。泰国原名暹罗。13世纪建立统一的封建王朝——泰可泰王国。19世纪中叶,英国入侵,迫使暹罗签订了不平等条约《暹罗条约》。1932年6月24日,青年激进分子在军队帮助下发动政变,逼迫国王拉玛七世接受他们草拟的宪法。同年6月27日,国王签署了临时宪法,规定国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实行三权分立,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执政党执行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同年12月10日又颁布永久性宪法,规定国王任陆海空三军大元帅,有权解散议会,宣布戒严等。1933年4月,国王援引宪法规定,发布“复辟诏令”,解散议会,裁撤执行委员会。6月20日军人两次发动“护法政变”,取消“复辟诏令”,恢复议会,组成以披耶拍风为内阁总理的君主立宪政府。1939年6月24日,暹罗王国改名为泰王国。泰国现行宪法是1978年12月22日由国家立法议会主席哈磷·宏沙功空革上将奉谕颁布实施的《泰王国宪法》,共12章206条,规定泰国实行民主政体,国王为国家元首,主权来自全国人民,国王依据宪法条文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权力;国会由上议院下议院组成。上议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下议院议员由民选产生;内阁由国王任命的总理和部长组成,负责管理国务,任命总理的敕令应由国会主席签署;司法审判权由法院依照法律并以国王的名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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