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页(429字)

关于修改宪法的一个决定。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7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载在宪法上的。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议案,通过了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决定取消第45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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