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计划用水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6页(185字)

中国1988年水法第4条第2款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该规定是《水法》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各项活动确定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中国水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也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水立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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