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2页(439字)

经一定数量的公民,或经政府或议会请求,公民对于立宪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案或法律案,或被立法机关否决的法律案,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生效的权利。复决权制度被认为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如意大利、瑞士、丹麦、土耳其、日本等规定了复决权。从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分析,复决权可分为强制复决、任意复决、咨询复决与批准复决4种。强制复决指国家宪法或法律必须经公民复决才能生效的复决制,日本、土耳其、澳大利亚、瑞士各州等的宪法修正案都采用这种制度。任意复决指宪法或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经国家机关或法定人数的公民提议,以公民复决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生效的制度。巴西、摩洛哥等国家采用此制。咨询复决制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前,先提交公民表决决定是否制定或修改,然后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进入立法程序的制度。瑞士修改宪法采用这种制度。批准复决是宪法案或法律案经制宪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后,再交由公民投票公决,以决定其是否生效施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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