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9页(308字)

高等学校教师技术职务名称之一。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讲师提升为副教授的业务条件是:①能胜任本专业1门或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②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着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术方面有较高的造诣;③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副教授的主要职责是:担任某些学科的讲授,和教授共同指导或单独指导学位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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