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9页(353字)

亦译“褫夺公权令”。剥夺犯有叛国罪或重罪而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议会法令。英国法中,如果议会断定某人犯有叛国罪或重罪,通常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直接由议会下院按照法案审议程序提出指控,上院进行审判,通过的法案经国王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而付诸执行,被褫夺公权者因而丧失其土地并被剥夺世袭爵位。这种法令实际上是弹劾的主要形式,是议会用来控制行政权的最严厉的手段。1938年,英国最后废除了这一制度。美国独立后,联邦宪法禁止国会通过公权剥夺令,因为它实际上是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对人的处罚,违背三权分立的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1965年的一个案件中宣布,禁止共产党员担任工会领导人的国会立法违宪,因为这会造成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褫夺公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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