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获渔具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9页(286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46条规定,在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法规的渔船上发现的所有获,都应被假定为是在违法犯罪时获得的。第47条规定,根据第43条或第44条被视为没收的或被命令没收的任何渔船(包括其渔具、家具、附属物品、备用品和所有货物)、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器具、炸药、毒药或其它有毒物质,以及任何渔获或出售渔获物的收入,都应按局长认为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第48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渔业官员签字的有关任何鱼类致死、致晕、致残或其他伤害原因的证书,在任何法庭上都应作为鱼类致死、致晕、致残或其他伤害原因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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