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迪瓦海洋捕捞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0页(678字)

科特迪瓦《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第212条规定,用达纳炸药或其他炸药捕者,处以6个月-18个月的监禁和10万-100万法郎的罚金。用第128条中禁用的物质或诱饵捕鱼,科以同样处罚。在有捕捞装备的或实际从事捕捞的船上存有达纳炸药或其他爆炸物质(火力武器使用的粉末炸药除外),或第128条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诱饵,处以6天到3个月的监禁和5万-50万法郎的罚金。故意采捕、发售、运输或贩卖第128条中禁捕的渔产品,处以5万-50万法郎的罚金和6天至3个月的监禁。为本条第1、2段中所指的违法者使用的船和工具,由行政管理部门扣押,由法院宣布没收和发售。第128条禁捕的渔产品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主持扣押和立即发售。判决后卖掉渔产品的收入,予以登记和没收,上交第143条中规定的专门基金会。第213条规定,违背第127条中规定的条款,使用捕鱼拖网或其他拖曳性网具,处以3.6万-36万法郎的罚金和11天至6个月的监禁。累犯者所用网具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扣押,并必须由法院宣布没收和出卖,其收入上交143条中规定的专门基金会。第214条规定,违反第127条和130条中规定的其他条款,处以3.6万-36万法郎的罚金和11天至3个月的监禁。第215条规定,未经允许建立任何性质的渔场设施、牡蛎或贻贝养殖池或贝类蓄养场,处以3.6万-36万法郎的罚金和11天至6个月的监禁。拆除未经允许建造的设施所需经费由违法者负担。第216条规定,累犯处以最高的罚款或监禁,其幅度可以高至初犯时的两倍。连续两年都因违法捕鱼被判刑者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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