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3页(1374字)

国家对模范遵纪守法,出色地执行公务,在一定领域内作出重要贡献或有突出表现的公务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制度。公务员奖励不同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奖励。公务员奖励必须遵循法定形式、法定条件、程序、种类;而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则以内部规章制度形式规定,没有特别严格的法律要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奖励的具体制度。

公务员奖励原则 ①奖励先进原则,即奖励的对象应是那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或是有其他突出事迹,比如挽救事故、保护国家财产有功或在国际交往中维护了国家重大利益的公务员;②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精神奖励是以一定形式给予受奖者某种荣誉,物质奖励是发给受奖者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无论哪种形式都是为了达到鼓励先进、提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把这两种形式结合起来使受奖励的公务员既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又享有物质上的利益,能更好地起到奖励先进的作用。

公务员奖励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8条将奖励的条件具体化为9项: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②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⑤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⑥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⑧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⑨有其他功绩的。

公务员奖励种类 公务员奖励分为三种:①嘉奖,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嘉奖,以起到表扬先进,树立典型的作用;②记功,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三个层次,根据表现突出程度分别授予,主要适用于在特殊场合和事件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公务员;③授予荣誉称号,包括授予“先进公务员”称号、“优秀公务员”称号和“模范公务员”称号。过去把授予奖品、奖金、升级这些形式单列,现在把它们作为物质奖励形式与上述三种类型结合使用,不再作为一种奖励种类;过去升职也作为一种奖励形式,现在已将此归入公务员晋升制度。

公务员奖励权限和程序 目前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关于奖励权限:嘉奖由任免机关批准;记三等功,县级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由任免机关批准;记二等功,处级以下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局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副部级由国务院批准;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局级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副部级由国务院批准。此外,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和主任、科长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级人大选任的公务员的记功奖励须报国务院备案。关于奖励程序:按奖励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过会议予以宣布,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授奖机关须发奖励证书,二等功以上要颁发奖章,奖励证书和奖章由国家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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