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8页(388字)

各公证处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职权范围。根据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等。具体规定如下: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司法部和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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