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6页(61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部委级机构之一,国务院负责综合管理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职能部门。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成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有:①组织使用、科研、生产部门,研究拟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的发展方向和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方针、政策。②组织使用、科研、生产部门拟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长期发展规划和科研、生产、基建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③组织新型武器系统和重大改进型号的论证、审查,经批准后组织研究、设计、试制、试验、定型、生产。④组织国防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预先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防科研成果向民用方向转移。⑤归口管理机械、电子、船舶等部门的军品科研、生产和航天技术,以及军用、军民共用的科研项目。⑥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科研、基建、试验、技术、更新改造、军品外贸收入等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完成财政上缴任务。⑦统一组织国防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技术引进、设备购置、出国考察等。⑧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统计、计量、标准化、情报资料和科技成果鉴定、交流、推广、发明奖励等工作。⑨领导全军武器科研试验部门的科技业务工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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