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6页(903字)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对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道、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的管理。主要包括有关国防交通的组织管理、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工程设施、军事运输等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及地方各级国防交通管理机关履行各自职责。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主要包括: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保障计划分为全国保障计划、军区保障计划、地区保障计划和专业保障计划,这些计划分别由国家、省军区、地区等不同的国防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国防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而建造的建筑和设备,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认真建设,并按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抢修抢建、防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运国防交通物资和通信保障任务的组织。各级国防交通部门要按规定组建,并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和器材等。国防交通管理处罚措施包括:①违反国防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在施工中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者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报废处理的;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未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的。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③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的;扰乱、妨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破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盗窃、哄抢国防交通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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