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2页(883字)

国家对计量监督员应当具备的业务条件、计量监督员的任命等所进行的规范管理。根据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计量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计量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 计量监督员在销售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其现场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计量监督员的业务条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①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②熟悉计量法律、法规;③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④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⑤从事计量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省辖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①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②熟悉计量法律、法规;③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④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⑤从事计量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计量监督员的任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证件和标志。

计量监督员的管理 计量监督员应有统一的标志,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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