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页(300字)

亦称“单记转让式比例代表法”。选民自己决定剩余选票或不足当选数的选票按优先顺序转让给别人的方法。有各种具体做法。一般在每张选票上印好本选区全部候选人名单,在候选人姓名之上,根据选民的赞成程度,附以1、2、3、4……的记号。如标有“1”字记号的候选人已经当选或当选无望时,应将其剩余选票或不足当选选票转让给标有“2”字号的候选人,依此类推。分为双项转让和单项转让两种。双项转让即超过当选数的选票及不及当选数的选票都可转让。单项转让指仅转让不及当选数的选票。此法被19世纪中叶的丹麦所采用。此后又被英国及所属殖民地普遍采用,故又称“英国式比例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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