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页(561字)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职务时所享受的直接或间接的特别权利保护、职务和经济上的便利及保护。特别权利保护主要指言论免责权和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豁免权。职务上的便利和保护包括: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应为区域内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其办事机构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各级人大可以为代表制发代表证;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时,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经济上的便利和保护主要有: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本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职务时,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执行职务的间接保障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负有协助义务者拒绝履行义务时,有关机关应予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以报复陷害罪论处。另外,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同其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满足代表执行职务时的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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