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防止油污船用设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0页(291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1)为防止或减少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入海洋,有关部长可制定规章,要求在新加坡海域的一切船舶安装这种设备,并应遵守其他可能规定的这种要求。(2)为按本法令规定制定规章的目的,部长可指定人员进行试验,并就进行这种试验,征收规章可能规定的费用。(3)为按本法令规定制定的规章的目的,船舶检查员应作为部长指定的人员,根据本法令(二)与试验有关的要求进行试验。(4)如果按本法令所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被所适用的船舶所违反,该适用船舶的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应按本法负有责任,并应负责支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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