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1页(304字)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该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得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可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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