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8页(721字)

当前中国城市的居民议事、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选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住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但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住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从以上可以看出,居民会议同村民会议一样,也是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是广大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最根本、最权威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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