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8页(502字)

国家民政行政机关对遭受自然灾害侵袭而产生生活困难的灾民和社会上生产生活困难的特殊人群实行补助赈济的制度。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的救济和社会特殊困难对象(鳏、寡、孤、独等)的救济。因自然灾害的救济称为救灾,其方针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民政行政机关在救灾中,主要是了解掌握因灾损失、伤亡情况等灾情;根据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走群众路线等原则,组织发放救灾款和物资等。社会救济是对鳏、寡、孤、老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困难户等社会救济对象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给以物质接济,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社会救济对象有定期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两种,救济的形式相应地分为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在农村,对失去劳动能力、无人赡养的五保户等实行定期救济的方法,由集体供给或国家补助的方法,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人口多、病人多、入不敷出的家庭,或者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故而临时发生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特殊补贴、发给一次性救灾补助资金等。社会救灾救济工作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密切国家、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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