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医师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5页(326字)

韩国1974年12月26日修订颁布《兽医师法》,1981年4月13日修订。该法共39条。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以规定有关兽医师职能和兽医业务的必要事项,促进畜产业的发展和公众卫生的提高为目的。第2条规定,本法中使用之用语定义如下:(1)所谓兽医师系指取得农水产部长官认可的兽医业务担当者;(2)所谓动物系指、家禽、蜜蜂、贝类和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动物;(3)所谓动物诊疗业系指诊疗、预防动物疫病,或进行死兽检验之业;(4)所谓动物病院作为从事动物诊疗业的场所,系指取得了本法规定之许可,或进行了申报的诊疗机关。第3条规定,兽医师以从事动物的诊疗、保健和畜产品的卫生检查为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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