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2页(780字)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对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我国的科技行政管理工作在中央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和负责,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同级科委来实施。政府对科技的行政管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加强的。古代社会科技不发达,政府中没有专门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越来越大,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愈来愈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科技管理已成为现代社会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管理的手段看,主要是宏观的规划、引导、指导、协调,通过组织多方面、多部门的联合攻关,来发挥科研机构的群体作用,这是单个科研机构所难以做到的。通过发布科研重点信息等,来引导科研工作向国家建设需要的方面发展。通过组织国家级的评奖工作,来奖励科技工作者更好地从事科研工作,等等。总之,国家对科技工作的管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管”,不是靠指挥、禁止等手段,而是通过计划、综合协调、信息服务、奖励等方法,引导科技工作,为科技工作服务。正因如此,科技行政管理机关不像公安行政管理机关那样,有对人身的拘留权、强制权,也没有太多的行政处罚权,而主要是通过计划、奖励、资金支持、组织联合、典型示范等形式,发挥政府科技部门的作用。科技行政管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制定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制定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国家或本地区的高技术、重点科研项目的攻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的制订、实施,并进行指导;负责归口管理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技术合同法的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国家或本地区的科技重点成果的推广、技术市场、奖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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