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2页(652字)

议会举行会议时某些非议会组成人员或非会议参加人员基于法律规定或议会要求及邀请出席会议的权利和相关制度,这些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和提出自己的意见,但通常不享有表决权。在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召集时内阁成员必须出席;在其他会议中,特别是在对政府提出的法案进行审议的会议中,如经议会要求,有关政府官员必须出席,阐明政府的立场,但无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列席分为法定列席和决定列席两种,具体有: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如政协和妇联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除上面提到的人员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顾问和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也必须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派主任或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常委会还可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案或审议由代表团或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代表、专家、提案人列席会议。除身为人大代表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组成人员在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时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在上述其他人员列席的场合下,列席人员均无表决权,一般仅能对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提供与议题有关的背景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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