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5页(474字)

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根据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民兵工作条例》的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为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为民兵排、连、营、团。民兵的任务是: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③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管,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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