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臭氧层保护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0页(375字)

联合国《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第4条法律、科学及技术领域的合作中规定:(1)缔约国应促进并鼓励为附件Ⅱ所进一步规定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商业及法律的情报的交换。此项情报应供给为缔约国所同意的组织。接获提供者认定属于机密情报的任何上述组织,应保证不将之外泄,并应在此情报可供所有缔约国使用之前,将之集结以保持其机密。(2)缔约国应在不违背其国内的法律、规则及实践,并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情况下在直接地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提倡技术及知识的发展与转让中进行合作。这种合作特别应通过下列途径来实现:a)促进从其他缔约国获得可选择的技术;b)提供可供选择的技术及设备的信息,并供应这种技术及设备的特别手册或指导书;c)提供为研究与系统观察所用的必需设备及设施;d)适当的科学与技术人员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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