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创办审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0页(1150字)

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及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创办期刊的管理。我国对创办期刊的管理实行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创办期刊的基本条件 无论是创办正式期刊还是非正式期刊,都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②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主办单位是指期刊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期刊的,需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③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但有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④有健全、固定的编辑部,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编辑,这些人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⑤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创办期刊审批程序 正式期刊的审批程序是: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拟办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有不同的报批方法。①中央单位报批程序: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中央级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类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需报国家科委备案。②地方单位报批程序: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刊名查重,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非正式期刊的审批程序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统一审批,其中审批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时,应征求当地科委或国家科委的意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申请创办非正式期刊,亦按属地原则,到办刊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内部报刊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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