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8页(399字)

主要是英美国家议会议事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一种委员会。它由议会中一院的全体议员参加,实际上是按特定程序进行活动的议院本身。在英国,审议预算、财政赋税方面的法案总是采取全院委员会的形式。在美国,除了征税拨款法案以外,大多数重要法案也都采取这种议事形式。当全院大会同意审议一项法案后,议长即宣布:众院改为全院委员会。议长指定一名多数党议员担任全院委员会主席。这种议事形式源于英国议会下院。在历史上,英国下院议长曾被人们认为是国王的代理人,下院与国王关系紧张时,为了摆脱议长控制,常常宣布下院改为全院委员会议事,因全院委员会不再由议长主持。全院委员会还不受全院大会的严格规则的约束。全院委员会与全院大会的区别是前者主要让全院对法案展开充分的辩论和修正;后者主要是对法案审议,以决定是通过还是否决。全院委员会开会的法定人数较低,规则较为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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