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8页(750字)

将国家重大事务或批准法律的事项直接诉诸全体选民决定的一种方式、程序或制度,亦译为“全民投票”或“公民投票”。作为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①制定重要法律时征询民意。起源于古罗,称作“公民投票”(plebiscite)。现代有些国家如法国宪法的修改通常要举行“制宪全民公决”;有些国家议会制定普通法律时举行“立法全民公决”等,如意大利通过离婚法时亦采用这种形式,译为“公民复决”;有些国家议会法案的通过完全取决于公民的意愿,也称为公民复决,如瑞士。②决定重要对外政策时,如英国1970年通过《欧共体法案》(European Community Law)及其他欧洲国家在申请加入欧盟时均举行过全民公决。③对国家政治制度作出重大变更时,如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建立。④国家领土或联邦构成单位领土变更时,前者如加拿大1995年就魁北克省独立问题举行的全民公决,后者如联邦德国在州界调整和若干州的分立及合并时。⑤国家独立时,如许多前帝国主义殖民地的独立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均举行了全民公决。⑥选举国家领导人时,如法国总统选举通常称为全民公决,而不称作大选。全民公决的举行一般要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由议会或政府或一定人数的公民提议,全部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均可参加投票。全民公决所涉及的事项的通过均以全体选民的过半数赞同为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了全民公决制度,亦均加以严格控制,有些国家宪法虽未规定,但实际举行过全民公决。宪法规定的全民公决也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的或必要的全民公决,即某一事项必须经全民投票方能获得合法性;一是选择的或任意的全民公决,即是否对某一事项举行全民公决要取决于是否有人提出这项要求。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全民公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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