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1页(531字)

亦称法庭。法院为审判案件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在中国,审判庭目前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①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而分别依法设立的审判机构,如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等,分别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等的诉讼案件。它们是各级人民法院常设的组成部分,其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②各级人民法院为审判某一具体案件而依法设立的审判组织,主要有独任庭和合议庭这样两种组织形式。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去依法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等,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去集体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等,也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独任庭和合议庭都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立的审判组织,院长和庭长都有权对它们审判的案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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