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7页(251字)

对违犯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降职不适应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对士兵的行政处分一般由士兵所在单位提出,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行政处分批准权限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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