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6页(341字)

人进行思考、分析、判断、推理等精神活动的自由,是不受限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思想自由所以是绝对的,一则是人既然有理性也就有思想,此乃天然的法则,二则是思想纯属个人的观念,不可能直接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也不可能借助外观确定其性质。但是,思想自由自身的绝对性并不等同于思想自由从来没有受到外在力量的钳制和践踏。我国封建社会就有“莫须有”之说,其实就是以思想论罪。因此,思想自由的培育仍需借助外部条件,这就是理性的弘扬。根系于人类理性信仰的思想自由才具生命力。当然,就是在自由和法治社会,思想一经表达为意见或见诸行动,就不可能是绝对的了。业已外化为意见或行为的思想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损害,以法律作合理的限制也就成为必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