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2页(3572字)

1936年至1988年12月间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专门行使苏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1988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最高苏维埃是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91年3月,苏联宪法又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1990年9月,第五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规定在新宪法和新的国家权力机构产生之前,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代表制的权力机关。1991年1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随着苏联的解体而不复存在。

根据苏联1936年宪法的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构成。联盟院由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30万人口选举代表1名。民族院由苏联公民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省和民族州选举,即每一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25名,每一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名,每一自治省选举代表5名,每一民族州选举代表1名。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4年。联盟院和民族院权利平等。两院同等创制法律,法律经两院中每院过半数通过,即告生效。两院会期同时召开,同时终止。两院各选出本院主席1人和副主席4人。两院主席主持各该院会议,掌理各该院内事务并轮流主持两院联席会议。苏联最高苏维埃常会,每年举行两次,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召集。非常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酌定或根据某一加盟共和国要求召集。两院间发生意见分歧时,问题交由两院同等数量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如果协商委员会不能通过一致决定或者其决定不能使某一院满意时,问题提交两院重新审议。如两院仍不能达到一致决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得解散最高苏维埃,并宣布实行新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其中包括主席团主席1人,副主席16人,主席团秘书1人,主席团委员15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其一切工作。

苏联最高苏维埃的职权 主要是:制定法律,监督苏联宪法的实施;代表苏联发生国际关系,与外国缔结条约,批准及废除苏联所签订的条约,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与外国发生关系的一般范围;接收新共和国加入苏联,批准各加盟共和国疆界的变更;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苏联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决定国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职权主要是:召开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依照宪法的规定解散苏联最高苏维埃,并宣布实行新选举;颁布法令,解释苏联现行法律;举行全民公决;废除苏联部长会议及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及命令;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休会期间,任免个别苏联部长;规定和颁发苏联勋章及奖章,规定和授予苏联荣誉称号;行使免罪减刑权;规定军衔、外交官衔级及其他专门名衔;任免苏联武装力量最高指挥人员;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休会期间,得宣布战争状态,颁布全国总动员和各部动员令;批准及废除苏联所订国际条约;任命苏联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呈递国书及卸任状;宣布戒严等。

1977年通过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权利平等,每届任期5年。联盟院是按人口相等的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选举1名代表,民族院则由每个加盟共和国选举32名代表,每一自治共和国选举11名代表,每一自治省选举5名代表,每一自治专区选举1名代表组成。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举行例会不少于2次。它从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选出主席、第一副主席、15名副主席(每个加盟共和国1名)、秘书长和21名委员,组成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作为其常设机关,它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苏联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1988年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是苏联最高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则成为苏联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

1990年3月,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设立苏联总统职位,苏联最高苏维埃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

根据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苏联最高苏维埃仍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人数相等,权利平等。联盟院的代表是根据加盟共和国或地区的选民人数,从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选出。民族院的代表从民族地区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选出,每个加盟共和国选出11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选出4名代表,每个自治州选出2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选出1名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更新两院1/5的成员。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组织最高苏维埃的工作机构,最高苏维埃主席则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举产生。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非常会议则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的动议,或者根据苏联总统、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中的一院不少于1/3代表的提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召开。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会议分别由两院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则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或由两院主席轮流主持。苏联法律须经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每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方可认可通过。在两院发生意见分歧时,将问题交由按均等原则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解决,然后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如意见仍不能一致,则由总统审理并解决。如还不能达成协议,并产生破坏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管理机关正常活动的现实危险,苏联总统可以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重新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建议。

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主要职权:①在立法方面:保证苏联全境内法律协调统一,确立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立法原则;解释苏联法律;在苏联权限范围内,对实施公民宪法权利、自由和义务的程序,所有制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的管理组织,财政预算制度,工资和价格构成、征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及其他关系进行立法调整;废除苏联内阁同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相抵触的文件;废除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同宪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②在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方面:决定选举人民的代表和批准苏联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根据苏联总统的建议,成立和撤销苏联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根据苏联总统的提名,批准任命总理,同意或者不接受苏联内阁成员候选人和苏联安全会议成员,同意解除上述人员的职务;选举苏维埃最高法院、苏联最高仲裁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批准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任命苏联监察院主席;定期听取由它成立或选出的机关以及由这任命或选出的公职人员的工作报告;规定共和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总则,确定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的原则。③在对国家生活中重要事项的处理和决定权方面:提出苏联国家长远计划草案与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重要计划草案,供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执行计划和预算的总结报告,必要时对计划和预算进行修改;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监督向外国提供国家贷款、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等工作,签订外国的贷款协定;确定国防及保证国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措施;在全国实行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在必须履行有关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动员苏联武装力量人员的决定;规定军衔、外交官等级和其他专业职称;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发布全苏大赦令;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通过关于举行苏联全民投票的决议;解决除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问题以外的应由苏联处理的其他问题。

1991年9月,根据第五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过渡时期苏联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法的规定,在新宪法和新的权力机关产生之前,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代表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仍为两院制,原民族院改为共和国院(上院),其代表由共和国议会直接派出;联盟院(下院)的成员须征得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同意。联盟院通过的法律须得到共和国院的同意才能生效。1991年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布苏联解体,苏联最高苏维埃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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