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1页(1241字)

苏联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制度。十月革命以后,在列宁的领导下制定了1918年苏俄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在末篇规定了选举制度。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由城市苏维埃和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实行多级选举制。州、省、县、乡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地方政权机关,代表由市和村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市和村级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凡满18岁的一切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信仰、文化程度、居住期限等,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采用雇佣劳动者、依靠非劳动收入为生者、僧侣及宗教祭司等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了工人代表和农民代表的比例的差别,实行不完全平等的选举。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5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选举采取公开投票方式、不实行秘密投票。苏俄宪法十分重视对选举的检查、监督和对代表的罢免。苏维埃有权任命资格审查委员会检查选举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苏维埃。选民有权随时罢免代表,并依法重新选举。

1924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规定联盟最高权力机关为苏维埃代表大会,郡选派的代表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郡的共和国选派的代表由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1936年,苏联宪法第13章专门规定了选举制度,确定了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凡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社会出身及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年满23岁者即享有被选举权。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联盟苏维埃由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代表组成,民族苏维埃由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州选举代表组成。

1977年苏联宪法基本保留了1936年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但将被选举权的资格由23岁降到21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苏联共产党、工会、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组织、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劳动集体以及部队的军人大会。公民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的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事务由社会组织、劳动集体和军人大会产生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

1988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并通过了苏联人民代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中750名代表由选民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产生,另外750名代表由社会团体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选民有权在各种会议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对候选人表示赞成或反对。候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最多10个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帮助候选人竞选,但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委托人。准备选举和进行选举的费用由国家负担,候选人和选民不负选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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