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0页(1331字)

1924年苏联宪法制定。十月革命以后,除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以外,还先后建立了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南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包括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阿明尼亚)。这些国家曾团结一致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捣乱和破坏,在恢复国民经济中又互相帮助,互相支援,它们之间已经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为了对付国内外敌人的进攻,保卫苏维埃制度,迅速发展经济,必须使各共和国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结成一个新的联邦制国家。1922年12月在莫斯科召开了由这些国家的代表出席的全苏联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组成苏联的宣言和成立苏联的盟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宣告成立。为了巩固这个联盟,在1924年1月全苏联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苏联宪法。这个宪法分两篇,第1篇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宣言》。宣言分析了成立联盟的必要性,郑重宣布这个联盟是各平权民族的自愿联合;每一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之权;一切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要产生的,均可加入联盟等。第2篇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盟约》,包括11章27条。第1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第2章为《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及联盟国籍》,第3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第4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第5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6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第7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第8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人民委员部》,第9章为《联合国家政治管理局》,第10章为《加盟共和国》,第11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徽、国旗及首都》。其主要内容为:①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苏联宪法规定的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除此之外,每个加盟共和国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②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Съезд Совeтов СССР)。在它闭会期间,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Цeнтpaлъный Иcпoлнителbный СССP)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联盟权力的最高立法、执行及指挥机关。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各地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对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每年举行三次会议。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共21人,其中包括联盟苏维埃主席团和民族苏维埃主席团的全体人员,对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③苏联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对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④苏联的司法权由联盟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全体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正、副院长各一人,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院长4人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联合国家政治管理局代表一人。正、副院长及其余委员均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⑤各加盟共和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与联盟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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