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6页(753字)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排污、压占或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加以治理,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①因采矿、挖沙、取土等对地表的直接挖损活动,破坏了原来的地形、地貌的土地;②因地下开采引起地面塌陷的土地;③因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排放的废弃物堆积压占而废弃的土地;④工业排污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土地。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土地复垦规定》,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原则、要求、复垦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复垦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事项。根据土地复垦的实践情况,其工作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项步骤:①复垦设计阶段。制定土地复垦规划,编制复垦项目计划及文件。《土地复垦规定》要求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规划相协调,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与当地的城镇、道路、河网等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一致;与生产企业的排矸、排灰、排渣等统筹考虑,使土地复垦、生产过程、环境治理能统筹安排。土地复垦项目文件主要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任务设计书。②复垦实施阶段。通过填塞形成复垦基底、对基底进行压实平整进而覆盖土层等具体工作,将破坏了的土地恢复到可重新利用的状态。这是土地复垦的核心环节。③检查验收阶段。土地管理部门会同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事先制定的土地复垦标准对复垦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这是复垦后的土地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④复垦土地再利用阶段。明确复垦土地的使用权人及相关事项,促进土地的科学管理与利用。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有土地,凡由企业自有、自筹资金或贷款等进行复垦的,复垦的土地归该企业使用。复垦后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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