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9页(288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21条规定,组合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1)目的;(2)名称;(3)区域;(4)事务所所在地;(5)业务;(6)渔船保险的保险目的;(7)渔船保险、渔船船主责任保险、渔船乘船主保险及渔船载货保险的保险费率;(8)有关筹措金的积累及管理办法的规定;(9)有关剩余资金及不足资金的处理规定;(10)关于组合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组合的规定;(11)关于业务的开展规定;(12)关于负责人的定员、职务分工及任选规定;(13)公告方法;(14)规定存在期间或解散事由时,其期间或事由。农林水产大臣可以规定章程范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