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继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8页(221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11条规定:(1)投保渔船保险的渔船继承人,通知组合后,继承人可以继承有关该渔船的该项保险关系的权利义务。但当组合因正当理由,在接到上述通知后,立即通知该继承人拒绝其继承时,不受此限。(2)根据前款规定,继承有关保险关系的权利义务者不具有组合员资格时,该人适用本章及第6章规定,视为组合员。(3)投保渔船保险的渔船,在继承包括其他继承或遗赠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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