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成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9页(329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条规定,成立组合时,具有组合员资格者中,地域组合应由15人以上,行业组合应由5人以上充当发起人。第14条规定:(1)发起人应事先制订有关组合区域及组合员资格计划书,在一定期间内与会议日期、地点同时发布公告,召开成立筹备会议。(2)前款中的一定期间不得超过2个星期。第15条规定:(1)在成立筹备会上,需从出席的前条第1款计划书规定的具有组合员资格的人选中选任章程起草人,并确定区域、组合员资格及章程起草基本事项。(3)章程起草委员,地域组合应在15人以上;行业组合应在5人以上。(4)成立筹备会的审议事项,由出席的前条第1款计划书规定的具有组合员资格者中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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