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9页(524字)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为金融机构;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此外,《条例》还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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