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0页(617字)

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国内外销售的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外资企业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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