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申报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9页(449字)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的法定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首先应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或公司章程、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请者最近三年的年报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申请审查同意后,发给正式申请表。申请者在60日内将填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有关文件包括: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对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总行对分行的负责担保书等。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批准后,向申请者发送正式批准文件。外资金融机构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并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