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8页(367字)

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央政府由总统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组成的《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抗日战争前夕,中国共产党提出“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号召,国民党政府迫于形势的压力,宣布要在1935年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实施宪政,并责令立法院起草宪法。1936年1月,立法院组成以孙科为委员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经国民党中央审查,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过,5月5日公开发表。《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规定: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宪法解释权属司法院,宪法非由国民大会全体代表1/4以上之提议,3/4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2/3以上之决议,不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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