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9页(319字)

公民因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无法维持生活的情况,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救济的权利。是一项积极的受益权。物质帮助权是国家职能由着重于对公民的自由权的消极保护转向积极地为人民谋福利的表现。在资本主义国家,该项权利通常属于个人的生存权的内容。1946年的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国民均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应于一切生活部门,努力于社会福祉、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之提高及增进。我国1982年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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